汽車合格證不屬于財產(chǎn)權利的范疇,不能進行質押;汽車合格證也不屬于動產(chǎn),不能進行質押;汽車合格證亦不等于汽車本身,不能對汽車本身行使優(yōu)先受償權,故汽車合格證質押在物權法上不具備任何的法律效力。 典當在對汽車本身進行質押時,作為一種風險控制的手段,同時要求出質人將汽車合格證交由質權人保管,但這僅是風險控制的一種要求,并非汽車合格證質押,汽車合格證質押不具備法律效力,對汽車不能成立優(yōu)先受償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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